上周五接青岛环保局通知,自2016年4月1日起,青岛市进口、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、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、环卫和邮政行业的重型柴油车,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;同时,停止进口、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。
自2016年4月1日起,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辽宁省、山东省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福建省、广东省和海南省11个省市执行“国Ⅴ”排放标准。
自2017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、进口、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、重型柴油车,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。
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、进口、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,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。
轻型汽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;轻型柴油客车,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客车;重型柴油车,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。